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他应当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复核死刑、死缓案件,承办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四、受理不服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五、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指导自治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六、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八、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组织、指导自治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九、负责机关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自治区党委和盟市委做好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协助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管理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装备物资。
十一、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二、管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