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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守护食品、药品安全
  发布时间:2023-12-18 17:11: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满洲里市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苑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销售男性保健品和安宫牛黄丸,明知对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购凭证,仍然以牟利为目的,进购多种男性保健品,并加价通过网络销售;在未对安宫牛黄丸来源进行核实、且无药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加价通过网络销售。经鉴定,苑某销售的上述保健食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涉案安宫牛黄丸被认定为假药。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苑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前案件承办法官与被告人释明该罪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释明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苑某表示认罪悔罪,在庭审前积极履行了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网站上发布公开致歉信,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撤回了对苑某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此类公益诉讼案件旨在消除人民群众身边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本案中,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秉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苑某释法明理,使其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请求并认罪认罚。

本案是满洲里市第一起涉及食品、药品且为公益诉讼的案件,该案件的审理对社会公众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史某某已缴纳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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