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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部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3-12-18 20:00:58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服务保障自治区“两件大事”,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业化和审判质效,12月18日,自治区高院召开部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生态资源厅、呼和浩特海关等有关部门同志应邀参加。

发布会由自治区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那澜主持,发布会上,自治区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建平通报了全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及全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背景和意义;自治区高院研究室副主任刘亚男发布了《关于对全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公告》;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文华通报了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关于部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筹备情况。自治区高院立案庭庭长刘洪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刘文华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

会议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区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其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全区范围内部分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划定辖区范围内的部分环境资源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按照上述集中管辖地域范围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集中管辖案件范围包括28类刑事案件、11类民事案件、4类行政案件以及部分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2024年1月1日前,当事人已经向非集中管辖的各地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述案件的起诉材料,但各地中、基层人民法院尚未立案或者已经立案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人民法院继续办理。上述案件一审审结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由该人民法院对应的上级法院审理。

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后,将采取现场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的方式,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立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既可以直接到集中管辖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进行现场立案,也可以通过内蒙古移动微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进行网上立案,还可以就近到自治区内任何一家中、基层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进行跨域立案。同时,将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便利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既可以到集中管辖法院参加庭审,也可以通过手机等互联网设备异地参加集中管辖法院的庭审,或前往任一地方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庭,运用当地设备参加集中管辖法院的庭审。

下一步,自治区高院及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将按照集中管辖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改革工作落实落细,不断完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体制机制建设,切实提升环资审判专业化能力和审执质效,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公检法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水利、农牧等环境资源相关行政职能单位的互联互动,形成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为把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安全生态屏障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治日报内蒙古记者站、内蒙古日报、内蒙古广播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应邀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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