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作为孩子的父母,未能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现向你们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近日,阿拉善盟中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针对案件中未成年人陈小红的监护人失职行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督促陈小红的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切实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陈云与李娜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子女均由父亲陈云抚养,母亲李娜给予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8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陈云与李娜的女儿陈小红尚未成年,却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辍学在家。而作为陈小红的监护人,陈云与李娜却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疏于监护教导,并放任陈小红辍学行为。
陈小红父母
平时我们也都忙,没时间管她,和孩子的沟通也少,她说不想读,我们也就再没管。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既是家事,也是国事。为人父母者理应珍惜婚姻家庭,妥善处理纠纷,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作为监护人,你们更应当关心照顾子女的健康成长。毕竟,幸福的人一生被童年治愈,而不幸的人却可能要用一生来治愈童年......
法官
承办法官认为,陈云与李娜作为未成年人陈小红的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及家庭教育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亦缺少对未成年人子女的陪伴和关爱,不利于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
因此,法官向陈云与李娜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切实承担起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并要求其立即履行保障未成年人陈小红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权利的职责,多关心陈小红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让陈小红获得更多的关爱,接受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庭教育。
收到《家庭教育指导令》后,陈云与李娜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在教育孩子上的失责行为,并承诺今后一定会积极履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确保其能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
案件审结后,考虑到陈云与子女长期在外地居住生活,法官主动联系当地妇联、社区详细了解情况,委托当地妇联帮助、监督陈云对其子女开展情绪疏导及针对性家庭教育,并多次对陈云与李娜进行电话回访,适时跟踪双方履行《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情况。经了解,陈云与李娜已劝说陈小红复学,并已着手为其办理复学手续。
(文中陈小红、陈云、李娜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