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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两个诉前”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3-12-25 11:16: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件通过“诉前鉴定+诉前调解”程序,最终妥善化解。“两个诉前”组合发力,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缓和了双方矛盾,同时缩短了办案时长,节约了司法资源,达到了“1+1>2”的解纷效果,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在诉前分流、在诉前化解。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诉被申请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搬运东西过程中因工受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疗费并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

“两个诉前”促和解

诉调对接中心受理此案后,调解员向双方释明诉前鉴定的效力及便捷性,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诉调对接中心委托司法辅助办公室,迅速启动诉前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后,调解员依据鉴定结果耐心细致地疏导调解,综合双方提出的调解方案,针对其中的差异部分进行释法明理,一方面向当事人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向受害方解释相关赔偿的具体标准。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诉前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在15日内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0万余元。该案标的额较大,通过“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实现最大程度便民、利民,节省当事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本以为这10多万块钱得折腾好久,没想到来了法院不用开庭,就把我们的事儿解决了,你们的办案效率真高。”调解完毕后,李某激动地说。

典型意义

诉前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案件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就案件中涉及专业性的争议问题进行判断和分析,并提供鉴定意见的程序。

把司法鉴定程序前移至诉前阶段,让“鉴调同步”,实现了司法鉴定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分离,是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创新实践。诉前鉴定能够提前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效破解因起诉时具体损失无法确定导致前期调解工作无法进行的瓶颈,有助于当事人预判诉讼风险,明晰双方的争议焦点,避免了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重新鉴定而造成“小转简”“简转普”等程序变动,与诉中鉴定相比,诉前鉴定更能够实现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的效果,可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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