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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绿水青山】当庭宣判!兴安盟中院公开审理一起危害生态环境案
  发布时间:2023-12-25 11:19:21 打印 字号: | |

12月20日,兴安盟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与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旁听庭审。

2022年10月15日,孙某在扎赉特旗巴彦乌兰苏木额尔图嘎查一河流,使用电鱼器非法捕捞蛙类野生动物157只。2022年9月27日,孙某伙同他人在扎赉特旗杨树沟林场小刘牧业点西南方向苞米地,用犬捕方式非法猎捕獾类野生动物1只。经鉴定,孙某非法捕捞的蛙类野生动物为无尾目蛙科东北林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对林蛙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非法猎捕的獾类野生动物为食肉目鼬科狗獾,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3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向兴安盟中院提起公益诉讼。

经审理,兴安盟中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捕捞水生生物、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危及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环境资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令被告孙某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9952.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水生生物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均是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水生生物和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环境的多样性意义重大。兴安盟中院通过审理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追究行为人生态破坏民事责任的方式,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倡导公众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有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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