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借钱后逾期不还,债权人通常会将另一方也作为被告共同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那么夫妻共同生活,其中一方对外借款,能算夫妻共同债务吗?法律上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我们看看以下这个案例。
被告苏某与被告赵某于1997年结婚,于2012年离婚。2011年被告苏某向原告刘某出具借条一支,载明借款金额1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苏某也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只归还利息11700元。刘某以借款发生在苏某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借款。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被告苏某向原告刘某出具借款本金130000元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名,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已经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苏某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刘某主张被告赵某与被告苏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被告赵某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其未在借据上签名,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原告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亦未能充分说明该笔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故本院对原告刘某请求被告赵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借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双方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三个,其一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三该债务是否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有效期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可区别为三类:一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夫妻以共同的名义对外借款,双方共同签名或者未签名一方事后追认。二是在没有明确的共同意思表示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债务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对于第一种情形较好判断,实践中产生争议的往往是第二、三种类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本案中,两被告之间并无明确的借款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审理重点在于该债务是否满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后两种情形。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会着重调查借款的用途,这也是原被告双方举证的重点。对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对外的借款,若原告主张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则须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借款用于二被告家庭生活的证据,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