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园林绿化公司与某生态环境公司、某发展投资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经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由某生态环境公司向某园林绿化公司支付工程款32,800,290元及利息,某发展投资公司对以上工程款在26,433,27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后,对剩余工程款因二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某园林绿化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发起网络查控。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均为企业的特殊性,进入执行程序并采取强制措施会给企业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执行法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第一时间约访二被执行人,了解二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原因及打算如何履行。某生态环境公司表示,判决生效后,与申请人积极沟通双方已达成和解已履行完毕应支付工程款636.7万元。某发展投资公司表示对所承担连带支付26,433,270元工程款,已支付600万元后,现正向相关部门报请拨款,希望申请人可以宽限一段时间,待拨款时可直接汇至执行通知书载明的账户内。
在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及时与申请人某园林绿化公司沟通,其表示同意宽限履行。在得到申请人同意后,执行人员再次叮嘱某发展投资公司,“诚信是立业之道、兴业之本”,一定要在拨款后及时履行支付义务。
12月22日,某发展投资公司上级拨款后第一时间将20,433,270元直接存入该案一案一账户内,某园林绿化公司放弃执行案件受理费,至此该案执行完毕。考虑到不影响企业业务正常开展,对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对其相关执行信息进行屏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将善意文明、规范高效贯穿办案始终,依法慎用执行措施,强化企业沟通,全方位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