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一男子曾因犯盗窃罪入狱五回,出狱后却仍不思悔改,再次伸出罪恶之手,实施了他的第六次盗窃...
1月3日,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刚刑满释放不到半年的被告人包某某在兴安盟内多地盗窃白酒、香烟和衣裤等物品,经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所盗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1026.67元。阿尔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包某某退赔被害人钟某某衣物折价款500元。
此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巧合的是被告人包某某于2010年首次因犯盗窃罪入狱,便是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此案批捕前,被告人包某某因犯盗窃罪累计5次身陷囹圄,又因心存侥幸,以小额盗窃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妄图“逍遥法外”,殊不知,盗窃金额再小,也是违法,且在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官寄语
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型犯罪,需要达到一定金额才入刑,但在多次盗窃的情形下,即使每次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行为人多次盗窃行为同样构成盗窃罪!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小偷小摸只是道德谴责的行为,实际上,当次数到达三次以上时,是会触犯刑律的,招致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