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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把酒言欢时,莫忘杯中“悲”
  发布时间:2024-01-08 18:51:52 打印 字号: | |

与君共饮一杯酒,君在天堂“我”在庭上……

古有文人墨客把酒言欢、吟诗作赋,而今亲友相聚往往也离不开酒。聚餐时适量饮酒本是一种联络感情的方式,但酒后安全同样不容忽视!近日,康巴什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共同饮酒而产生的纠纷,教训深刻,发人深省。

 今年4月,彭某与朋友田某等6人相约某酒店吃饭,觥筹交错、推杯换盏间,7人共喝下两瓶多白酒。聚餐结束后,田某搭乘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田某死亡、彭某受伤,彭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后彭某直系亲属将其余一起吃饭的5人诉至康巴什法院,要求5人各支付3万元赔偿金。

原告认为,5名被告对彭某醉酒及醉驾存在过错,被告则辩称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成年人的辨识能力,醉驾行为具有自主性和自愿性,其应当认知到该行为的危险性,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属于自陷风险,应自己担责,彭某的死亡与被告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康巴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驾驶车辆上路可能带来的危险,因其未尽到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致使发生单方事故而身亡,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但5名被告作为共同就餐和饮酒人员,对彭某酒驾行为未尽到必要提醒注意义务,或阻止其酒后驾车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酌情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判决5名被告向原告赔偿彭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4034.23元。

饮酒者应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要始终秉持着“适度饮酒”的原则,摈弃赌酒、劝酒等陋习,在发现共饮人过量饮酒时应及时提醒、有效劝阻。同饮人对醉酒者负有帮扶、照顾、护送义务,如劝阻酒驾、安全护送等,当醉酒者出现明显身体不适时还应及时送医就诊。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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