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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偷小摸 切莫侥幸!
  发布时间:2024-01-08 18:55:59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曾因犯盗窃罪入狱5回,出狱后却仍不思悔改,再次伸出罪恶之手,实施了他的第6次盗窃,以为盗窃的金额不大法院无法定罪量刑,却不想,盗窃数额再小,也是违法行为,因为多次小偷小摸,他被判了……

2024年1月3日,兴安盟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刚刑满释放不到半年的被告人包某某在兴安盟内多地盗窃白酒、香烟和衣裤等物品,经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所盗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1026.67元。阿尔山市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包某某退赔被害人钟某某衣物折价款500元。

此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巧合的是被告人包某某于2010年首次因犯盗窃罪入狱,便是阿尔山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至此案批捕前,被告人包某某因犯盗窃罪累计5次身陷囹圄,又因心存侥幸,以小额盗窃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妄图“逍遥法外”,殊不知,盗窃金额再小,也是违法,且在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型犯罪,需要达到一定金额才入刑,但在多次盗窃的情形下,即使每次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行为人多次盗窃行为同样构成盗窃罪!

盗窃犯罪具有常习性,且犯罪分子又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一经抓获,往往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额,而对其以往数额的交代也难以查证,将多次盗窃规定为犯罪正是针对盗窃犯罪的这一特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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