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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帮朋友“保管”枪支 这事儿不能太“讲究”
  发布时间:2024-01-10 14:36: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法院受理一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

2001年,被告人云某在新巴尔虎右旗某苏木仓库发现一支双管猎枪及43发弹药,云某在未取得相关持枪证的情况下一直持有该枪支。

2015年,被告人云某害怕枪支被发现,便将上述枪支及弹药进行包装后送往被告人安某处让其保管。被告人安某在未取得相关持枪证的情况下帮助云某保管枪支、弹药。

2023年9月1日,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安某处查获上述枪支及弹药。经鉴定,涉案枪支及弹药认定为制式枪支、弹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云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制式枪支、弹药,侵害了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终认定二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枪支、弹药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危爆物品,具有高度危险性,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直是司法机关严查严控严惩的犯罪行为。国家鼓励公民积极主动上缴因各种原因而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非法持有,且拒不交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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