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对此,保险公司或侵权人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从事工作为由抗辩,认为不存在误工费损失。对于已逾60周岁受害人的误工费是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案情回顾
被告李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2线67公里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原告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随相撞,致孙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交通事故经鄂温克族自治旗交警部门认定为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孙某某无责任。李某某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孙某某诉至法院。
庭审经过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保险公司辩称,关于误工费,认为孙某某系退休职工,事发时已64周岁,无劳动能力,不产生误工损失,不同意赔偿。其他费用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因其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承担对孙某某造成的损失。对于二被告对于误工费的抗辩主张,孙某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依然有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能力,孙某某诉请误工费标准亦不超过法律规定,二被告抗辩不支付误工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孙某某各项损失16,233.14元(包含误工费4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国家法律、法规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与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两个概念,不能画等号。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孙某某已达退休年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收入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孙某某已丧失劳动能力。结合庭审确认证据及查明事实,受害人孙某某于事故发生前在某店从事服务员工作,月收入为4000元,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结合受害人受伤、治疗情况及医嘱、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案件相关事实,孙某某因事故导致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依法获得弥补,而不能机械地以年龄为标准界定。综上,法院依法支持孙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从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参与社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