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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还”or“不还”?
  发布时间:2024-01-30 16:16:09 打印 字号: | |

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是一方当事人按照当地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大额财物。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彩礼数额持续走高,甚至出现互相攀比现象,导致婚姻关系物化,矛盾频发。

案情回顾

小帅(原告)与小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相处5个月后约定缔结婚约,期间小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小美转账26000元,并备注“彩礼”。此外,小帅还为见小美父母购买烟酒等礼品以及两人相处过程中小帅因特殊节日为小美支出了部分款项。双方后因彩礼问题导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恋爱关系,小帅要求小美返还彩礼及其他花费共计37960元。但小美认为双方并没有缔结婚约,在交往过程中花销是为了增进感情,你情我愿,无义务返还。故小帅诉至准旗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小帅通过微信向小美转账26000元并备注“彩礼”,该笔款项应属于彩礼的范畴。上述款项在原、被告双方接触时间较短、未共同生活,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依法应全额返还。对于小帅主张的为见小美父母购买烟酒等礼品以及两人相处过程中小帅因特殊节日为小美支出的款项,因小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小美不予认可,按照小帅主张交往期间的款项发生在男女双方恋爱交往期间,包含表达情感、维系感情的因素,属于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亦未超出恋爱期间日常交往范畴,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现小帅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小美返还小帅彩礼款26000元,并驳回小帅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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