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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外卖小哥“多才多艺”,受伤之后误工费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4-02-29 16:55:39 打印 字号: | |

白天是公交司机,夜晚化身外卖小哥,桂哥是时下流行的“斜杠青年”。2022年9月,桂哥下班后如往常一样,在夜色中奔波于送餐路上,不料途中与柴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后经司法鉴定,桂某的损伤未达到规定的致残情形,评定误工期120-180日,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60-90日。 

诉前调解阶段,桂某与保险公司就医疗费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因桂某有两份工作,保险公司认为兼职不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不同意赔偿兼职部分的误工损失,双方就误工费赔偿标准产生分歧。

康巴什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桂某因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使无法正常工作,损害后果与侵权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桂某的误工损失。本案中,根据桂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原告桂某的实际收入由一份固定工作收入和一份兼职外卖骑手工作收入组成,应当按原告实际损失,即原告近3年银行流水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桂某误工损失和兼职务工损失共计3.2万元。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按期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释法

误工费系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不同案件中的受害人因生活在不同地区,从事不同职业,收入上必然存在差异,因侵权事故造成的误工费也不一致。

在计算误工费时,首先应当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应当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拟制的法定赔偿标准。如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应当以侵权造成损害发生前后,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即实行差额赔偿原则。如若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应当按照定型化标准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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