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父母抚养孩子到18周岁是法定义务,现实生活中,当子女已满18周岁,但仍在接受高中教育,还能向父母主张抚养费吗?通过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案情
贾某与刘某某原是夫妻,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0年8月在青山区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刘某甲、刘某乙在2021年9月前均由母亲贾某直接抚养,父亲刘某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3000元,从2020年8月起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从2021年9月起,婚生子刘某甲由父亲刘某某直接抚养,婚生子刘某乙由母亲贾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刘某某和贾某各自负担。
现刘某甲与刘某乙已经年满18周岁,仍跟随母亲贾某生活。二人正在备战高考,各项支出陡增,母亲贾某没有固定工作,刘某某欠付二人截止到2023年8月抚养费125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刘某某支付抚养费。而刘某某认为二个孩子已经成年,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青山区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而在法律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然需要支付抚养费。
该案中,刘某甲、刘某乙尚在高中就读,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被告刘某某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至原告刘某甲、刘某乙高中毕业(2024年6月)。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支付刘某甲、刘某乙抚养费12500元;判决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自2023年9月起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至2024年6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