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通常采取分期履行的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该制度设立本意是在保障申请执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制定符合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的还款方案。既能保障被执行人债权兑现,又体现了文明善意执行理念。然而有些被执行人却将此当作逃避、拖延执行的“避风港”,遇到这种被执行人该怎么办呢?别担心,法院会再次“出手”!
近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对一名多次违反和解协议,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
案件详情
包头市某公司在昆区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其经常以执行和解的形式拖延执行,多数申请执行人为了能使债权尽快变现,一般表示同意和解,并且有部分申请人在和解过程中自愿对于自己的一部分债权进行了免除和让步。但有多起案件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该公司并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多名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昆区法院在对于该公司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研判后,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肃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其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后果,在该公司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向其宣读了司法拘留决定书,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法官提示
执行和解协议不是一纸空文,也不是被执行人拖延时间的“法宝”,而是给被执行人一个主动履行、分期还款的机会。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仍然可以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效裁判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尽早履行才是正道。如履行确有困难,也应当主动申报财产,配合执行。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任何企图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终将自食恶果难逃法律制裁。被追究拒执后,不仅不能“以刑抵债”,还要额外承担严峻的刑罚。即便获得从轻从宽处罚机会,也无法摆脱终身背负“拒执罪”案底的事实,最终得不偿失。法院在此告诫企图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免对自己和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缺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确定今年为内蒙古“诚信建设提升年”,要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升诚信文化建设水平,切实把内蒙古人讲诚信、守信用的正面形象立起来。诚信社会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守信才是正途。
法官释法
什么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结束本次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
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此可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且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哪些方法可以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①申请执行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执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
②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③此外,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执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