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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小标的大民生 2800元劳务费当场给付!
  发布时间:2024-03-15 08:43:12 打印 字号: | |

“谢谢你,李法官,我这几个月每天都为这事儿烦的不行,这下终于彻底解决了。”在乌海市中院立案庭法官的尽心协调下,一起标的额不大却矛盾较深的劳务合同纠纷成功化解,一方当事人离开法院时握着法官的手感激地说。

案件详情

去年7月,崔女士雇佣侯先生和自己一起进行空置房屋维修,劳务完成后侯先生却迟迟拿不到劳务费,多次催要无果后决定起诉。

崔女士收到诉状后感倒很委屈,认为自己和侯先生等三个人一起去给别人干活,自己和另一个人已经拿到了工资,是侯先生自己没去要工资,不是她用人干活,不应该她买单;而且因为侯先生不好好干活,她还垫钱找人又返工维修了案涉空置房屋。

虽然争议的劳务费只有2000多元,但双方分歧较大,难以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依法判决崔女士给付候先生2800元劳务费,崔女士不服判决,上诉至乌海市中院。

调解解心结

二审立案阶段,乌海市中院立案庭法官研判该案后,采取两头协商、集中劝解的方式解决此案。

起初坚决不同意调解的侯先生在接到法官电话的时候一度提出质疑:“法官,是不是我不同意你就会一直打扰我……对方要是不给我钱,我就申请执行,就一直打官司。”

即便是同意调解的崔女士也一度出现情绪反复:“一毛都不应该给,给了就是我输了!”

终于,在法官耐心的劝解疏导下,双方态度渐渐有所缓和,终于可以坐在一起沟通解决。

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二审案件诉前调解程序,围绕上诉人的诉求和争议焦点反复释法析理、权衡利弊,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讲法律,又说人情,帮助双方打开心结:“崔女士,你作为雇佣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你给付劳务费并无问题。”“侯先生,你们都是同一行业的,以后说不准还要再见面甚至一起干活儿……”

经过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崔女士在协议达成的当时即时结清了应该付给侯先生的劳务费。这场延续了三个月之久的“情绪诉讼”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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