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已经把欠款全部偿还了原告”。近日,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接到当事人刘某的电话,表示已经主动履行判决。
案情介绍
2021年,刘某在太仆寺旗某商店购买化肥,共计产生货款19760元。经太仆寺旗某商店多次向刘某催要,刘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其支付化肥款。遂太仆寺旗某商店向太旗法院起诉。
经法院一审开庭后,被告刘某即向太仆寺旗某商店支付货款10000元,当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太仆寺旗某商店货款9760元。为减少执行案件增量,承办法官与刘某耐心沟通,释明逾期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最后,被告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仅是对以往失信行为的补救,更是对内心诚信的回归。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兼顾“法”与“情”,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更促使当事人诚实守信,切实营造了良好的诚信社会氛围。
下一步,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将不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能动司法,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增强当事人自觉履行意识,加速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