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出借人、借用人、保险公司如何担责?近日,包头市石拐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小案件大民生,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10月30日,王某1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与被告吴某1驾驶的小型机动车在十字路口发生碰撞。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起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事故机动车的所有人系被告吴某2,该机动车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王某1被送往包头市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1死亡后,被告吴某1垫付王某1家属丧葬费4万元。因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各方对赔偿责任比例分歧较大,为此,王某1的继承人原告王某2、王某3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某1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财产损失共计704414.39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本案在认定事故双方各承担50%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原、被告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1、被告A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2、王某3医疗费用2504.54元、死亡费用18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184504.54元;
2、被告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2、王某3的死亡费用263470.9元;
3、被告吴某1放弃要求原告王某2、王某3返还已垫付丧葬费40000元的权利,自愿将40000元赠与原告王某2、王某3;
4、被告吴某2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事故双方应如何承担责任?
该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的内容,死者王某1与被告吴某1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事故双方应平均承担责任,即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
被告吴某1借用被告吴某2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借用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被告吴某2系事故机动车的所有人、出借人,被告吴某1是司机即事故机动车的使用人、借用人。被告吴某2借给被告吴某1使用的机动车无安全隐患,且被告吴某1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借用车辆时被告吴某1无饮酒等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形,也就是说,出借人被告吴某2对出借车辆及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被告吴某2作为出借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王某1的造成的损害应由借用人被告吴某1承担。
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事故机动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告A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王某1的损害不分责任比例先予赔偿;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的损害,由被告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重点说明一下,对造成的损害若保险公司赔偿后,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对王某1造成的损害,若保险公司赔偿后,仍有不足或者事故机动车没有投保商业保险,那么应由被告王某1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