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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集中调解效率高,司法便民效果好
  发布时间:2024-05-08 16:35: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通过云上法庭集中调解两起买卖合同案件,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握手言和,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一起案件是买卖玉米引发纠纷,原被告均是同村村民,原告将玉米卖给被告,被告欠付部分玉米款。朴实的农民基于信任并未要求被告出具欠条,所幸被告认可所欠款项,并对未能及时给付欠款的行为感到抱歉,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约定还款时间,化解了纠纷,挽救了近邻之情。

第二起案件是买卖衣服引发的纠纷,因原被告均在外地,来我院开庭需花费大量时间及差旅费用,法官为了双方方便诉讼,在征得原被告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云上法庭进行庭审,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参加庭审,可以说是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此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只是因为被告没有按时还款的能力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原是很不错的合作伙伴关系,为避免双方加深争执,影响感情,承办法官为双方分析案情,释理说法,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表示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法官说法

诉讼中的当事人总是混淆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因此对法院的调解工作十分抵触,调解和和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两种方式,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性质不同: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而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2、参加的主体不同:调解由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而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而在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则不具有执行力,需要由原告申请撤诉并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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