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8日,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一份《农村水浇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380亩水浇地出租给原告用于种植玉米、西瓜、葵花等,流转期限为6年(自2022年1月28日至2028年1月28日止),并约定每亩租赁费55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直到2023年,原告收割其耕种的青储时,因被告父亲阻拦,导致原告未能按预期计划收回种植成本,因此产生机械租赁费损失,玉米收成也出现了减损。2024年4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村水浇地租赁合同》,赔偿被告因无故阻拦收割青储导致的农作物损失530860元、投资损失363150元,并返还种植期间各项补贴36000元,上述合计930310元。
化解过程及效果
案件立案受理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此时已到春耕时节。按照常规办案流程,承办人在看到原告诉状中有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先组织双方对损失数额及投资金额进行评估、鉴定。但顾虑到春耕马上来临,评估鉴定耗费时间过长,承办人当即决定于2023年4月23日开庭,摸清案件真正争议点再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开庭当日,虽双方情绪激动,各说各的理,但都有强烈的调解意愿,谁都不愿因该纠纷误了今年的春耕。因此,承办人基于临近春耕的实际情况,又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出发,立即为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两家关系不错,经常相互帮助,且阻拦原告收割青储的也不是被告本人,而是其父亲,被告父亲脾气较为倔强,经常连自己儿女的劝阻也听不进去。还了解到,原告因在2023年种植葵花时使用了不宜降解的塑料薄膜,导致被告水浇地里翻进去很多不易清理的白色塑料薄膜,被告的羊只因误食塑料薄膜而死亡。
因此,承办人针对争议焦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当事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要尊法、守法、依法解决盾纠纷。原告也表明并不是要求被告赔偿九十多万的损失,只是希望被告可以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不要再有阻挠经营的违约行为。被告也不想违约,也只是要求原告在租赁期满前把地里的塑料薄膜清理干净,不要影响自己后期的耕种。经过两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调解,原告果断撤回了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返还补贴款的各项诉讼请求,增加了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不得阻碍原告正常耕种及经营活动的诉讼请求。被告也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诺因塑料薄膜导致牲畜死亡问题,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当即握手言和,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
典型意义
春耕无小事,涉农土地纠纷影响着农民的切身利益。该起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妥善化解了一起临近春耕时期迫在眉睫的土地流转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以法治力量护航春耕备耕。
加强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息讼止争的有效手段。2023年11月21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土地纠纷法庭”正式揭牌成立以来,通过打造土地纠纷多元联动“一站式”解纷模式,整合优质审判力量组成专业审判团队,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形成内外联动、上下协同、有序衔接的多元解纷格局,依托土地纠纷巡回审判点,发挥巡回审判先锋队和网格法官的作用,为农牧民提供分层次、多途径、高效率的多元化解纠纷服务,促进土地纠纷防范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对于进入诉讼的土地纠纷案件,积极探索调解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找准化解土地纠纷的切入点、着力点和结合点,切实为农牧民提供高效便利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