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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卖假货不知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4-05-13 16:17: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知名品牌商家对末端销售商销售假冒商品行为提起诉讼的商标权侵权案件。

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号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电池极板、蓄电池、电池、电池充电器、蓄电瓶等,该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当地著名商标。2023年4月,原告公司发现被告某农机配件店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至海拉尔区法院。

案件审理

原告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认为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被告认为自己既不是假冒商品制造商,又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假冒商品,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

法官通过沟通得知,被告为乡镇的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甄别假冒伪劣产品能力不足、进货渠道和手续也不规范,故意侵权可能性不大,侵权后果可控。

考虑到以上情况,法官本着非故意侵权当调则调的原则对案件进行了调解,使被告认识到自己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自愿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商标在规范市场行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否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实不然。法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销售者通过举证其销售的商品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对价从合法途径购得,能够证明其在销售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后,可免除其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

商户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无可厚非,但为了长久稳定的利润更应对自己销售的商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充分了解销售商品的基本信息,例如生产厂家的经营资质、商标的权属证明、特殊商品的销售许可、商品进价的合理性等,以此来规避自身销售过程中的侵权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四条 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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