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鱼”,取之有道,可有些人却铤而走险,为饱“口腹之欲”,非法捕捞水产品。近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此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科局干部等7人观摩庭审。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单某雇佣吴某及他人在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辉河水域使用禁用网具地笼网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共计6000余斤。经鉴定,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伊敏河流域渔业资源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单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赔偿资金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根据单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某、吴某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两被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指出:“建议法院通过以案释法,就非法捕捞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加强宣传,让更多老百姓清楚非法捕捞的危害”。
法官提醒
该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中辉河水域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而在辉河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捕鱼,不仅破坏鱼类资源,还会对其他底栖生物及其生存环境造成损害,对辉河水域的生态环境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每个公民均应坚决杜绝此类非法捕捞行为。
下一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加强对非法捕鱼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审理力度,坚持对环境资源犯罪“零容忍”态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