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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用人单位能否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呢?
  发布时间:2024-05-22 16:37:04 打印 字号: | |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旷工的定义,实践中,旷工一般是指职工应当提供劳动但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缺勤行为。关于职工旷工后的法律后果及处罚措施,法律未作规定,但劳动纠纷中,旷工经常被用人单位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那么,用人单位能否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6日,小海入职某煤炭公司工作,2022年春节,小海请假回家过年。休完春节假期后,小海因身体不适需到外地医院检查,便打电话向单位领导请假,后因疫情防控小海无法返岗,便再次打电话向单位领导请假,被告知能返岗就尽量返岗,小海也答应尽快返岗,但在当天某煤炭公司便向小海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通知书》。

2023年4月,小海向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煤炭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9万元,并向其支付2021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2200元。2023年9月,仲裁委员会作出对小海请求予以支持的仲裁裁决。某煤炭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小海于2022年1月14日不到公司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遂又诉至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某煤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小海的劳动合同,其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某煤炭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未经劳动者确认,不足以证明小海旷工的事实,且其主张2022年3月15日通知小海返岗,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通知小海具体返岗时间及不返岗的后果的事实,故小海无故旷工3日以上的事实不清。因此,某煤炭公司以小海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少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主张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驳回某煤炭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是提供劳动,劳动者旷工或者怠工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惩戒。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有事实依据,并尽到通知义务。如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不能仅以考勤记录为依据,同时需要通过上班催告、旷工确认等措施,核实劳动者旷工的事实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有理有据地行使用人自主权,否则,将会被认定为解除违法,进而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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