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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动态】规避执行,法院执“刑”—东乌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4-06-17 17:38:17 打印 字号: | |

近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甲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甲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需根据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赔偿金15.97万元,但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人并未履行赔偿义务,东乌旗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向甲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但甲某置若罔闻,规避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甲某逃避执行义务,拒不申报个人财产,法院曾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但仍不悔改且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经财产调查发现,在执行期间被告人甲某通过买卖、转让等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车辆及烧烤店出售转兑,获得资金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属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甲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联系其亲属筹措资金,主动将执行款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6976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甲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根据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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