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的老李在刷朋友圈时发现,他的法官朋友老王和他的妻子都发了要买牛的朋友圈,让我们一起去看看是啥情况。
被执行人张三是一名常年奔波在路上的货运司机,在承运李四委托运送的几十头草原肉牛时因路况不熟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十几头肉牛死亡、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交管部门判定张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四按照运输合同要求向张三索赔,张三运输时存在侥幸心理未全额购买运输保险,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李四于是将张三告上法庭。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干警们了解基本情况后,数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两种履行方式,一是按照运输合同规定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0万元;二是由张三购买相同数量、同样品种、相当体量的肉牛赔偿。
为尽快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决定选择第二种履行方式,并得到申请人的同意。权衡之下,张三也决定以第二种方式履行义务,随后,执行法官通过多种方式寻找合适的卖家。一时间,执行法官的同事、朋友家人的朋友圈几乎全是买牛的“小广告”。
经过数日的“货比三家”,张三和执行干警终于锁定了一家物美价廉的合作社卖家,于是,各方共同前往草原深处某养殖合作社的牛场,挑选符合条件的牛交付申请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精心挑选,最终,十几头牛如约交付申请人,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执行标的中涉及到活物具有相当大的不可预知性,让双方当事人在可接受范围内达成共识并不容易;因此,法官在长期的实践中也总结出了三个要点:一是权属问题,牲畜作为活物动产具有易转移的特点,权属难以明确;二是以双方达成共同意愿为前提,否则难以完成交付;三是交付方式,在交付前,双方当事人要明确交付地点、运送费用归属、运损责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