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诚信建设】流水上万不还钱?拘留!
  发布时间:2024-06-20 09:17: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一名日常生活流水过万,却不愿履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严厉打击了其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柴某与申请人王某的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柴某偿还王某36000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剩余21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

还款期限到期后,柴某未按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向青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给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且多次拒接法官电话、隐匿行踪,试图规避执行。

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迫于强制执行压力,再次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24年2月9日前偿还10000元。约定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如期实际给付申请人,同时也未如实申报名下财产,经法官查询被执行人微信交易记录,被执行人名下微信近几月均有万元以上流水。

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未如实申报财产,其行为已符合拘留条件,为维护司法权威,法院决定对柴某拘留15日,并将其移送至包头市拘留所。

法条链接

“强制执行不还钱会被拘留?”

“真没钱,不行把我抓起来吧!”

日常生活中,经常能听到一些被执行人的上述言论,因漠视法律权威,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许多被执行人认为就算一直“赖账”也不会有什么不利的后果。但事实上,法院不仅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严重的还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款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于维护司法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和促进解决执行难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可以对怀有侥幸心理的当事人形成强有力的心理震慑,增加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可能性,同时对构建社会诚信有着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任健
  • 联系我们: 立案电话:0471-6986013/6986014 投诉举报:0471-6986616 / 6986642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3号 邮编:01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