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白某某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是该院首例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案件。
案情简介
康某某与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受理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白某某一次性偿付康某某借款160万元。因白某某躲避债务、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康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了解到被执行人经常出入国(边)境,其本人并非无偿还能力,故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限制被执行人白某某出境。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出境执行决定书,并向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属地公安机关经报兴安盟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审核,对被执行人白某某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积极偿还欠款,修复自身信用,莫存侥幸心理,莫要躲躲藏藏,规避执行、怠于给付带来的永远不会是债务的消除,只会是更严厉的司法惩戒,更难以愈合的信用裂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