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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贷款人离世,债务也能“随风而逝”?
  发布时间:2024-11-12 08:40:27 打印 字号: | |

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意外离世,银行该找谁?家属对于借款“不知情”,该不该承担还款责任?近期,一起围绕“借贷通”服务引发的债务风波在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法院得到了公正裁决。

海某生前通过手机银行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期限届满,银行却迟迟没有收到海某的还款,几番联系打听才得知海某意外去世了。无奈之下,银行工作人员联系了海某的近亲属,希望他们能够作为海某遗产继承人承担起相应的还款责任。

但海某的家人对此却持拒绝态度,认为既然海某已经去世,那么他所欠下的债务也应该随之“烟消云散”。

面对这样的僵局,银行多次尝试沟通无果,故而一纸诉状将海某的配偶及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审理经过

法院查明,海某生前贷款用途是为了家庭消费及经营,并曾告知过家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一事。因此,海某的遗产继承人们应当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法院同时查明,海某与其妻子曾共同购买的一处楼房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中50%的份额应视为海某的遗产,海某的配偶及子女必若要继承该财产,须在这处房产50%的份额范围内代海某向银行偿还债务。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借款人海某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成立并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作为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配偶及子女必须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起还款的责任。

海某配偶及其子女在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之后,明白了自身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主动联系了银行并偿还了贷款本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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