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是强制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的重要手段,能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近日,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干警连夜前往科尔沁左翼后旗,以灵活的“以物抵债”执行方式,实实在在地兑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最大化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得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申请执行人通辽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不动产查询等措施,得知被执行人白某某名下除今年秋收的水稻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多次耐心调解和细致沟通,最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其水稻以“以物抵债”的形式交付。为保证执行工作公开透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得知被执行人白某某次日要离家外出,执行干警一行连夜来到科尔沁左翼后旗交付现场对水稻进行评估定量,并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对等量水稻进行了现场交付。
从春暖花香到瑞雪纷飞,从晨光熹微到繁星点点,执行干警一直奋斗在执行攻坚的路上。此案的顺利执结,体现了执行干警从实际出发,在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灵活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实现双赢局面。下一步,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小案不小办的为民情怀,妥善灵活运用执行措施,持续做好执行工作。
法官说法
“以物抵债”是指一方对另一方负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时,双方可以按照约定或者通过协商,以实物来清偿金钱债务的一种方式。法院“以物抵债”执行措施具有高效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能够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处理案件,在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一定程度缓解被执行人的压力,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