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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叔叔因意外去世 侄子能否索赔?
  发布时间:2024-11-28 17:23:05 打印 字号: |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6日,陈某驾驶汽车与由西向东缓慢横过道路的行人老周相撞,致车辆受损,老周受伤。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老周负次要责任。陈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老周在医院住院治疗26天,经抢救无效死亡,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12万余元。老周去世后,其侄子小周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老周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老周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余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均不在世。小周在老周生前为其提供居住场所,与其共同生活,并负责了其死后的丧葬事宜。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周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认为,虽然小周与老周之间不属于法律规定意义上的近亲属范围,但在小周与老周长达三十余年的共同生活中,小周在生活上给予老周相应的照料并为老周养老送终,双方已经形成了亲密的经济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构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此小周与案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针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提起本案诉讼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

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小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合计19.80万元(其中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27万元的70%即18.9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中,小周照顾老周生活起居长达三十余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赡养的法律关系,其行为生动诠释了孝老敬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播了尊老敬老、无私奉献的正能量,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据此,法院判决赋予原告赔偿权利主体资格,认定小周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也更符合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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