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以情、理、法相结合的原则,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在九原区某小区门口,李某某与靳某甲、靳某乙因情感纠葛产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李某某受伤。李某某被打后身体不适,于当晚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得出:头部的损伤、头皮血肿、左侧耳部损伤、颈部损伤、左眼部钝挫伤(皮下淤血)、双眼玻璃体浑浊。当地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李某某罚款200元,靳某甲罚款200元,靳某乙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对立情绪严重,互不沟通协商。后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靳某甲、靳某乙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047.15元。
调解过程与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案当事双方矛盾冲突大、积怨较深,为避免双方对立情绪再次激化,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以法为基,为双方提供清晰的法律解读和理性的解决方案建议;以情动人,充分倾听双方的诉求和苦衷,搭建起沟通与理解的桥梁。磨破嘴皮子,踏破鞋底子,在法官一次次的交流与协商中,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义务,该案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多多少少都会有摩擦碰撞,但是要切记“有话好好说,冷静莫打架”,只要动手,那么双方都有可能成为输家。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要学会掌控自己的情绪,在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务必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切勿轻易动手,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