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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读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24-12-09 09:12:30 打印 字号: | |

原告于某1母亲姜某与被告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0月7日生育原告,双方于2007年7月6日在阿荣旗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长女于某1由姜某抚养,被告于某给付抚养费至于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于2024年考入内蒙古某职业学院学习,现原告于某1请求被告于某给付2024年至2025年的学费、住宿费、上学期间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8000余元及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每月2,000元,于某称原告已满十八周岁,且于某已失业,无经济收入,不同意给付。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的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已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给付抚养费的法定情形。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于某1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原告已满十八周岁,目前处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不属于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为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等费用,只是基于亲情和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定义务,也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作为子女要体谅父母的不易,更要学会自立自强,早日立足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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