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布某系夫妻关系,2024年2月,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布某用单刃刀和啤酒瓶殴打妻子,致刘某多处骨折,伤情均评定为轻伤二级,部分伤情评定为轻微伤。被告布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该案中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一件刑事三件民事的多发案件,其中刑事案件追究了实施家庭暴力方的刑事责任;三件民事案件是双方的离婚纠纷及双方父母提起的房屋纠纷、借贷纠纷。审理该离婚案件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刘某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导致精神恍惚,医院评定存在抑郁症状,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紧扣家事纠纷矛盾特点,充分发挥疏导作用,将双方的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化解,虽然案件最终以判决方式结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已将双方主要的矛盾进行释法析理,当事人在法官的细致讲解中,逐渐化解心中怨恨,双方当事人理智的调整了各自的诉讼主张,纠纷范围逐渐缩小。因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在分配财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本院酌情给予无过错方适当多分财产,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案情给予部分维护。至此,该起因家庭暴力导致极端事件的离婚纠纷依法被妥善化解。
法官释法
家庭暴力不仅是对身体的伤害,同时对受害者的精神也造成伤害。家庭暴力行为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法律注重对特定群体的保护,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病患者等。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离婚分配财产时可以适当照顾受害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