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托克托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场支付赔偿款,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案情回顾
被告2某工厂将工程发包给被告1孔某,原告孙某受雇于孔某为该工程提供劳务。2024年6月,孙某在作业时不慎被钢管打到了头部,后被送往托克托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孙某头部损伤、颈部软组织损伤和胸部挫伤等损害,双方就赔偿医疗费、检查费等事宜反复协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孙某遂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为尽快解决纠纷,调解员认真梳理案情,联系双方当事人,力求全面掌握情况。但在沟通中,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
原告:我是在为孔某工作期间摔伤,工地是某工厂的,孔某和某工厂肯定要全额赔偿我的损失!
被告1孔某:孙某工作时不认真仔细,注意力不集中,这次受伤主要原因在他自己,我已经为他垫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已经尽到了赔偿义务。
被告2某工厂:孙某不是我雇佣的,这次事故与我无关,孙某的损失不应该找我负责。
为妥善化解矛盾,实质性化解纷争,调解员确立了分别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背对背调解的调解方案。一方面对孙某进行情绪上的安抚,对其索要合理赔偿表示支持,并从法律上让其认识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其在工地作业的危险性,但其在工作时未能小心谨慎作业,注意自身安全,因而不慎头部受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另一方面让孔某和某工厂认识到,其作为接受劳务方,是劳务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具有保障劳务者安全的义务,其对孙某受伤遭受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针对各方有争议的赔偿项目,逐项分析,向当事人阐述法律法规,并从情理角度,引导双方要以和为贵,以彼此都能接受的方式解决问题。
经过调解员多次对双方释疑解惑,最终双方对责任比例、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1孔某再赔偿原告孙某1000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当场一次性将款项支付到位。至此,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高效调解、当场履行,判决不是案件的唯一结案方式,“事了”才是司法最终的目标追求。近年来,托克托县法院始终坚持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抓手,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注重矛盾纠纷前端化解,为当事人提供最低成本、最高效率的矛盾纠纷化解渠道,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