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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义务帮工引纠纷,责任究竟谁来扛?

  发布时间:2024-12-27 08:56:16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邻里搭把手、朋友伸个援屡见不鲜,义务帮工本是暖心之举,然而,意外从不循常理出牌,义务帮工却意外受伤,后续责任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王某雇佣郭某为一处楼房安装围栏。因个人力量有限无法独自完成,郭某便喊来自家女婿杨某帮忙。二人共同干活时,杨某不慎踩塌了用于遮盖的地下室入口的铁皮,从楼上一直坠落至地下室,造成摔伤。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王某为其垫付医疗费3000元。杨某康复出院后,多次与王某协商摔伤赔偿事宜,均未果,杨某将王某诉至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

本案系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被告王某明知第三人郭某叫女婿杨某一起完成其交付的围栏安装工作,但未明确表示拒绝,故原告杨某应认定为帮工人。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王某、第三人郭某向原告杨某明确说明过案涉地下室入口位置,二人熟悉施工现场,但并未提醒杨某注意安全问题,二人均存在过错。

被帮工人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过帮工,故被告王某、第三人郭某应分别承担35%的过错责任。而原告杨某在事发地,看到堆放的垃圾,在没有确定安全的情况下,踩踏遮挡地库口的铁皮掉落导致其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原告杨某应自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

经认定,原告损失合计336497.7元,根据责任比例,应由被告王某、第三人郭某每人承担117774.2元,核减王某已经垫付的3000元后,王某还需赔偿原告损失114774.2元,剩余100949.3元应由原告杨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因此,对于被帮工人而言,寻求帮助时不能“一喊了之”,要充分考量帮工任务的安全性,提前排查隐患、给予帮工人必要指导,为帮工行动系上“安全绳”。

身为帮工人,热心固然可贵,但切勿仅凭一腔热血盲目开工,帮工前需评估自身能力,帮工时遵守安全规范,谨慎行事,以防意外“乘虚而入”。



 

责任编辑:巴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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