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内蒙古法院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高质量落实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忠实履行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树牢“如我在诉”理念,做细释法说理、多元化解,做实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做深定分止争、实质解纷,最大程度满足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和期待。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取全区法院范围内的10篇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即日起将持续通过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对相关案例进行展播。
典型案例(一)某甲故意伤害案——乌海市海渤湾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被害人过错 轻伤 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月12日晚,某甲在乌海市某小区西门附近,因乘车问题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某甲将其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被害人对冲突发生存在主要过错,且被害人体质特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对于案件起因、自身陈旧伤等情况有所隐瞒,案发后一小时才到医院就诊,不能证明本次伤害行为与伤情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两次鉴定存在不同结果,且鉴定未针对伤情的成因进行鉴定分析。其认为某甲无罪。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某甲驾驶出租车搭乘被害人行驶至某小区西门附近时,因下车地点问题发生口角。双方拉扯过程中,某甲用脚踢踹和关门挤压被害人脚部,并拳击被害人右侧胸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右侧三肋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另查明,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和解,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宣判后,案件未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附带民事部分调解过程和裁判处理
本案系出租车司机与乘客因搭乘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案发后,公安、公诉机关在案件办理阶段多次调解未果,至案件移送审判后,双方矛盾持续一年未得到化解,被告人拒不认罪,公诉机关最初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如不能妥善处理,不仅双方矛盾难以实质化解,适用监禁刑可能会导致被告人家庭生计难以维持、家中老人不得赡养,径行判决还可能引发次生社会矛盾。
厘清案情后,承办人确定了“矛盾化解前置,以矛盾化解推进案件妥处”的基本工作思路。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案发前是否存在旧伤、轻伤伤情是否由被告人导致等三方面主要问题,通过“背对背”听取双方意见、调查分析伤情影像、逐帧查看现场监控视频查明事实,确定轻伤二级鉴定结果科学可靠,排除单方明显过错可能。通过约见双方当事人分析伤情影像、播放监控视频、细致释法说理的方式解开了双方心结。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居中促成两人见面自行赔偿和解,和解达成后被害人出具谅解书。鉴于前述工作效果,被告人在当庭申请认罪认罚。
因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合议庭综合考量其职业性质和家庭状况,决定采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判处其管制五个月。
典型意义
因偶发民间矛盾和摩擦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不能因“轻案”而“轻视”,化不掉的矛盾、解不开的心结,极易引发次生问题和隐患。应找准“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以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为切口,立足证据和事实,为矛盾双方“探真理、明法理、讲情理”“寻症结、解心结、化过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助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彰显刑事审判工作的“力度、温度、尺度”,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写人:
韩旭(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
李妍(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
来源: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