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内蒙古法院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高质量落实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忠实履行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树牢“如我在诉”理念,做细释法说理、多元化解,做实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做深定分止争、实质解纷,最大程度满足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和期待。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取全区法院范围内的10篇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即日起将持续通过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对相关案例进行展播。
典型案例(二)
某工程服务部与某甲等承揽合同纠纷调解案——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承揽合同纠纷 厕所改建 “人大代表+法院”联动调解
基本案情
宁城县天义镇某村村民在镇政府惠民工程“农村厕所改建项目”实施完毕后,未将部分工程款给付施工单位某工程服务部,某工程服务部将某甲等18人诉至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和结果
宁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及时梳理案情,第一时间向该村村书记了解“厕改”惠民工程具体开展情况,同时邀请县人大代表共同参与矛盾化解。通过了解得知,镇政府惠民工程“农村厕所改建项目”中,厕改户、某工程服务部、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四方签订《镇农村牧区2022年卫生户厕代建合同》,合同约定建(改)水厕总价款为3800元,全部由财政补贴。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镇政府按期将厕改财政补贴资金打入厕改户个人账户,厕改户将第一笔厕改补助资金3300元给付到位后,剩余的500元因厕所维修维护问题拒绝支付给某工程服务部。施工单位表示工程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且已经公布售后部门联系方式以保证随时提供售后服务,厕改户不应拒绝支付此款。
为查清事实,承办法官联合人大代表一同到厕改户家中查看,并对改建后厕所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收集登记。经走访发现,村民的担忧和疑问基本集中在改建后的厕所是否可以正常使用这一问题。宁城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民商事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两方共同组织县乡村振兴厕改项目部门、天义镇人民政府司法所、综治办召开研判会议,与会人员将厕改户反映问题仔细分析、研究探讨,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厕改项目矛盾纠纷调解”实施方案》。
本着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的原则,也为了更好便利村民,3月28日上午,“人大代表+法院”调解室从宁城县人民法院“搬”进了纠纷所在村委会,法官、人大代表、联合研判会议与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律师、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依照方案组织厕改户与某工程服务部对此纠纷开展“零距离”的诉前联调,承办法官一边安抚村民情绪,一边向村民介绍诉前调解的好处,征求当事人意愿后组织现场调解。
因受邀参与调解的县人大代表同时也是天义镇某村村书记,对厕所改革这项惠民工程的政策实施十分熟悉,其所在村60多户村民进行厕改,使用效果良好,提出不排除受到地理环境、安装条件等因素影响。人大代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自身经验出发,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站在双方角度分析纠纷根本。镇乡村振兴厕改项目负责人为村民解读农村厕所革命工作方案要求和代建合同内容。到场律师站在群众角度向某工程服务部项目负责人提出问题和法律建议。最后,法官围绕争议焦点,明晰法律关系,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等形式开展调解,提出多个调解方案。
经过多方联调,某工程服务部向厕改户表明态度,一定会积极做好售后维护工作,村民们同意将补助资金付给某工程服务部。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后,由宁城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18个厕改户当场履行给付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通过发挥“人大代表+法院”解纷机制突出优势,将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与人民法院多元化解有机结合。人大代表基于村书记的工作身份,与纠纷双方立足实际探究根源;人民法院法官围绕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提出多个调解方案,以“为民心”办好“群众事”,搭建起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连心桥”。
编写人:
李瑞生(赤峰市宁城县法院)
来源: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