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内蒙古法院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高质量落实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忠实履行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树牢“如我在诉”理念,做细释法说理、多元化解,做实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做深定分止争、实质解纷,最大程度满足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和期待。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取全区法院范围内的10篇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汇聚点滴、启示借鉴,进一步贯彻法治精神、优化司法理念、引领社会风尚,切实扛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经全区法院自下而上推荐,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商定,选取全区法院范围内各具特色、具有可推广性的10篇典型案例,内蒙古法院将持续通过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对相关案例进行展播。
典型案例(五)
呼和浩特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民事 房屋买卖 返还房款 调解
基本案情
呼和浩特市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某甲支付某公司违约金97803.6元;3.判令某甲协助某公司办理注销房屋网签备案手续;4.判令某甲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刑事案件尚在审理中,故应当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审理原则,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宣判后,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某公司不服本案一、二审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
调解过程和结果
再审过程中查明,某甲向某公司购买房屋,缴纳部分房款后某甲因涉及刑事案件被羁押,其无力承受继续缴纳房款的义务。且某甲被羁押期间与外界沟通不便,未能参与本案一、二审诉讼,影响了案件事实查明,更造成其违约责任不断扩大,要求某甲承担相应责任必然存在执行困难。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经合议庭向双方当事人多次释法说理,某公司及某甲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某甲配合某公司办理注销案涉房屋网签备案手续;三、某公司返还某甲已付购房款198036元,某甲负担违约金78242.88元,相互折抵后由某公司于案涉房屋注销网签备案起15日内给付某甲119793.12元,至某甲指定账户;四、双方就此了结本案诉讼,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典型意义
本案再审期间合议庭向双方分析利弊、积极引导协商,最终达成调解,从而避免案件长时间处于审理程序而客观上造成更大损失。房地产市场调整期间,相关矛盾有激化倾向和可能性,法院在个案处理中应当更加注重实体公正,更加关注当事人切身利益,采用调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编写人:
吴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