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西县人民法院新城子镇法庭获赠一面意义非凡的锦旗。锦旗上的烫金大字熠熠生辉,它见证了一场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圆满化解。
案情简介
这起案件源于原告沈阳某石油公司与新城子某加油站、被告刘某等人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称,2022年张某(已故)在承包新城子某加油站期间,从原告处赊购石油,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张某与刘某、周某系合伙关系,共同运营该加油站,并提交张某、刘某、周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予以证实。现因张某已去世,原告要求刘某、周某及张某的继承人承担这笔债务。
审理过程
庭审调查发现,因主要合同履行人张某已离世,新城子某加油站否认与张某存在承包关系,刘某和周某也否认与张某存在合伙关系。此外,本院另有一份生效调解协议,确认案外人朱某需给付在此期间内承包该加油站的租赁款,而原告称不认识朱某,且其交易对象并非朱某。
鉴于案件事实错综复杂,在法律关系上涉及合伙关系、合伙协议效力的认定,以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等多个法律问题。承办法官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若直接作出判决,可能难以彻底化解矛盾,引发更多纠纷和后续诉讼。
案件分析
经悉心梳理,本案核心难点聚焦于以下两点:一、张某租赁加油站的承租行为以及其与刘某、周某所签合伙协议的效力认定。判断该承租行为的效力,需分析其是否违反合同的规范目的。加油站经营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利益,所以其建筑、设备及经营主体能力须达标才能获行政许可,且此许可不得转让、出租,以防无资质能力主体经营带来安全隐患。若承租方具备加油站特种经营资质,租赁行为有效;反之则无效。本案中,张某无经营资质,其承租加油站行为无效,相应因承租该加油站继而签订的合伙协议亦属无效。二、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是否承担债务。当合伙协议无效或撤销时,原合伙人为共同事务发生的债务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此案中,被告刘某、周某与张某签订合伙协议,且已履行出资义务,双方形成合伙关系。故对于经营加油站期间尾欠的石油款应负有偿还责任。
案件处理
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协商,在沟通过程中,着重向双方分析法律后果与利益得失,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周某同意支付石油欠款,原告则放弃对加油站及张某继承人的诉讼主张,这场棘手纠纷得以平和化解。
一面锦旗,是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办案法官的认可。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秉持“如我在诉 ”的理念,努力做到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基层治理建设贡献法治力量。
来源:林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