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内蒙古法院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高质量落实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忠实履行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树牢“如我在诉”理念,做细释法说理、多元化解,做实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做深定分止争、实质解纷,最大程度满足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和期待。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取全区法院范围内的10篇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汇聚点滴、启示借鉴,进一步贯彻法治精神、优化司法理念、引领社会风尚,切实扛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经全区法院自下而上推荐,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商定,选取全区法院范围内各具特色、具有可推广性的10篇典型案例,内蒙古法院将持续通过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对相关案例进行展播。
典型案例(七)
某甲与东乌珠穆沁旗某某铁路运输有限公司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关键词 民事 生态破坏 修复义务
基本案情
2010年,东乌珠穆沁旗某某铁路运输有限公司的铁路线路通过某甲承包的草场时,为防止洪水威胁铁路线路运行,便在铁路沿线修建挡水墙和引水渠,却使自然降水直接汇聚到原告草场,在多年累积冲刷作用下引发水土流失,导致草原生产能力持续遭受破坏。某甲与某某铁路运输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无奈将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向其赔偿经济损失846240元。后经法院委托,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结论为被告某某铁路运输公司的建设行为与原告某甲的草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草场受损面积为64.28亩。
调解过程和结果
原告某甲来自草原牧区,本人及其委托参加诉讼的近亲属均为少数民族牧民,无法流利使用汉语参加诉讼活动。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选派蒙汉兼通的双语法官加入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确保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某甲能够充分理解法律程序、表达权益诉求,及时解决因语言障碍无法相互沟通等问题。合议庭成员深入研究案情,组织双方共同前往实地勘察,详细评估生态破坏的原因及损害程度,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某甲起诉时虽仅索要经济赔偿,但法院充分考虑草原对于牧民生产生活和铁路运输对于地区发展的重要意义,从生态长远利益与一次性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组织调解工作,最终确认由某某铁路运输公司向某甲赔偿388295.8元,并限期完成沿线排水渠延长改造、草原坑槽填补等修复工作。
典型意义
赔偿加修复模式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从生态环境角度而言,要求侵权人履行修复义务有助于恢复生态平衡,让受损自然环境重新焕发生机;从司法层面来看,丰富了环境资源案件的责任承担形式,使案件处理结果更具针对性与有效性,体现司法在推动环境保护、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编写人:
冯晓宇(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来源: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