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内蒙古法院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高质量落实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忠实履行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树牢“如我在诉”理念,做细释法说理、多元化解,做实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做深定分止争、实质解纷,最大程度满足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和期待。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取全区法院范围内的10篇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汇聚点滴、启示借鉴,进一步贯彻法治精神、优化司法理念、引领社会风尚,切实扛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经全区法院自下而上推荐,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商定,选取全区法院范围内各具特色、具有可推广性的10篇典型案例,内蒙古法院将持续通过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对相关案例进行展播。
典型案例(八)
某甲诉某乙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唯一住房 实际居住 申请人解封 裁定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甲与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6月27日查封该公司开发房产,包括案涉5套房屋,并于2023年8月31日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偿还某甲借款本金350万元。该案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某甲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某乙等5案外人依据其在查封前购买案涉房屋并已经实际占有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案涉房屋为满足生存需求的住房为由,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故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支持5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5套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某甲不服裁定,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执行案涉5套房屋,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之后,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化解过程及效果
二审承办法官了解到,案涉房屋因某房地产公司涉及多起民事纠纷被多家法院数轮查封,双方当事人对案外人是否在查封前合法占有案涉房屋等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某甲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的350万元债权长期未得到清偿,5案外人提交的不动产查询结果又显示5案外人名下无其他住房。本案如处理不慎,一方权利必然受到严重侵犯。
为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处理纠纷,承办法官组织二次庭审。第二次庭审过程中,逐一核对5案外人为案涉房屋缴费信息的手机原始载体,庭审长达4个小时。庭审后,为进一步查实案情,合议庭决定长途奔袭千余里深入现场实地勘查,事前未告知案外人,直接来到案涉房屋所在小区,一组前往物业了解业主信息、物业费缴纳情况;一组深入小区,走访周边邻居,询问5案外人生活情况,逐一入户了解5案外人是否真实在案涉房屋居住。
深入细致的现场勘察,让承办法官对5案外人主张事实有了更清晰的认识。随后承办法官及时向某甲介绍勘查情况并回答某甲提出疑问,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解答,某甲最终解开心结,主动解除对5套房屋的查封,终将这一长期困扰宁夏、内蒙两省的7方当事人、5个家庭的系列纠纷顺利解决,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存居住权的同时,有力维护社会稳定,案结事了、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执行异议之诉是债权人实现权益的最后一公里,因其矛盾对抗性大、服判息诉难度高、裁判尺度难以统一等特点,一直是民事审判中的“硬骨头”。审理该类型案件不能仅坐堂问案,还要主动出诊,深入现场实地勘查,增加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本案通过两次开庭、一次勘察、数次调解、千里奔赴的方式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度,切实把定分止争做深、做实、做到群众心中。
编写人:
张瑶、李昊宇(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宣教处